违约跳槽,败诉!
202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美术编辑室主任贾小川因违反竞业限制败诉。按照判决,贾小川应立即与人民教育出版社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贾小川于2012年入职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从事教材编辑工作。多年来,原单位精心重点培养他,为其提供多种锻炼机会和展示平台。在户口进京指标资源紧缺的情况下,为其本人解决了北京户口,还优先为其解决了配偶两地分居户口问题,并入选单位专家型编辑人才,享受人才津贴。2020年9月23日,贾小川升任教材编辑中心副总编辑,成为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贾小川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次签署声明承诺遵守《员工手册》内容,因其负责单位的核心产品义务教育美术教材编写工作,与原出版社签署了保密协议。
2021年9月,贾小川提出辞职。2021年11月,在未完成辞职手续的情况下,贾小川入职人民教育出版社,未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贾小川被任命为美术编辑室主任,并作为义务教育美术教材副主编负责编写工作。贾小川从事的工作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
2022年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调解,裁决:贾小川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向原出版社支付违约金24029.71元。贾小川不服仲裁,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贾小川违约,须继续履行对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贾小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贾小川新入职出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中小学教材等图书的出版和发行,与原出版社业务存在重合之处,且贾小川的工作岗位均为编辑业务岗,并属于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其行为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向原出版社支付违约金。驳回贾小川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